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一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积极参加防洪抢险,保护管理水利工程设施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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