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防洪与清障 第十九条 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防洪与清障 第十九条 大、中型河道堤顶,除防汛、公安、消防、救护等特许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兽力车通行。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部门确定的堤路结合地段不在此限。汛期交通应当服从市和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