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防洪与清障

第十七条

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防洪与清障 第十七条 河道内不得种植树木,经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滩地种植树木除外。现有影响行洪和水文测验的树木,应当限期清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