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防洪与清障

第十六条

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防洪与清障 第十六条 不符合防洪设防标准严重壅水的桥梁、引路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该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改建、扩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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