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工程保护与管理

第十四条

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工程保护与管理 第十四条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的用水户必须按规定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加收滞纳金。经催缴仍不缴纳的,由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水费的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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