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工程保护与管理 第十二条 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工程保护与管理 第十二条 在同一个排灌系统内,未经上下游双方协商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准阻断、扩大或缩小原有排灌沟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