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和后果,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