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包括河道、湖泊、防洪排涝工程,水库、蓄水、引水、提水工程,农田排灌、农村人畜饮水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力发电工程以及附属于上述工程的土地、山场和设施,均按本条例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