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管理水利工程的主管机关。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县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设水利助理员,负责本乡(镇)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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