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水利工程应当加强统一管理,建立、完善管理责任制。未经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毁、变卖或分给个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