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责任和参加防洪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损害水利工程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