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工程保护与管理
第七条
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工程保护与管理 第七条 市和区、县管理的水利工程和跨越区、县、乡(镇)的水利工程,分别由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园林、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国营农场(林场、牧场)负责建立和健全所属水利工程的管理组织。乡(镇)设水利管理服务站。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蓄水、引水和机井、扬水站、排灌渠道等水利工程,必须建立、健全管理组织或确定管理人员。
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组织和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加强工程保护,预防和制止偷盗、损毁、哄抢等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查处;维护、保养工程设施,确保工程完好;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建立各项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
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组织和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加强工程保护,预防和制止偷盗、损毁、哄抢等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查处;维护、保养工程设施,确保工程完好;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建立各项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