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二十五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和工程设计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设计,并将水土保持设施纳入项目主体工程设计。
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专项验收,列明水土保持设施清单。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水土保持设施的管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管护制度,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并保存水土保持设施清单和管护记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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