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由水行政部门通过互联网进行公示,相关批准文件应当由生产建设单位在施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明确表土利用率、土石方利用率、雨水利用率、施工降水利用率、硬化地面控制率、林草覆盖率等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