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二十二条 涉及土石方挖填的生产建设项目或者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和地表裸露面积、降低地表径流外排量、限制施工降水,有效控制泥沙进入水体、河道和排水管网,防止施工扬尘,避免产生新的危害。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再生建筑材料,减少砂、石、土的使用量和排弃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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