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二十条
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二十条 在生态清洁小流域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沟道内私搭乱建、堆放物品;
(二)随意取土、挖砂、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三)破坏水土保持设施或者干扰其正常运行;
(四)其他影响水土保持设施正常功能的行为。
生态清洁小流域范围由市水行政部门组织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在沟道内私搭乱建、堆放物品;
(二)随意取土、挖砂、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三)破坏水土保持设施或者干扰其正常运行;
(四)其他影响水土保持设施正常功能的行为。
生态清洁小流域范围由市水行政部门组织划定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