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十八条 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十八条 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列明生态清洁小流域工程和设施清单,并与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的权利和义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清单和管护协议报市水行政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市水行政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