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十九条

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十九条 生态清洁小流域范围内的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等公共设施的运行、管护和监督,由区、县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他水土保持工程和设施的管护,由管护协议确定的主体负责。
水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态清洁小流域管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管护工作考核奖励制度,对参与生态清洁小流域管护的村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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