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二十一条 本市建立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公平分担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责任。具体办法由市水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