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十七条 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十七条 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的,应当与村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协商一致;村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可以按照规定承接工程建设和水土保持设施管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应当做好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和管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