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四十条 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建设集雨式绿地、透水铺装、雨水集蓄利用等设施的,由水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