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建设单位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