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禁止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