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违法行为信息记录制度,将生产建设单位和水土保持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单位、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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