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部门应当完善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合理设置监测站点,对水土流失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市水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告水土流失重要指标监测情况和预防、治理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