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三十条

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三十条 本市加强雨水控制与利用工作,充分利用雨水资源,改善生态环境。鼓励在已建成的居住小区、公园、绿地、道路、下凹式立交桥及其他人口密集、地势低洼场所等区域建设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
新建、改建和扩建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建设集雨式绿地、透水铺装、雨水集蓄利用等设施,对公共停车场、人行道、步行街和休闲广场、室外庭院等场所进行透水铺装,有效控制地表径流,充分利用雨水资源。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应当纳入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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