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三十一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降低或者丧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