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业园区,应当配套建设废水集中处理设施。
工业园区未建设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集中处理设施废水排放不达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工业园区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发展和改革、规划等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工业园区未建设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集中处理设施废水排放不达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工业园区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发展和改革、规划等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