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条 本市应当采取措施,对高污染、高耗水行业加以限制。禁止新建、扩建制浆、制革、电镀、印染、有色冶炼、氯碱、农药合成、炼焦等对水体有严重污染的项目。对现有排放含重金属废水的小型生产企业限期关停。
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环境保护、水行政、发展和改革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制定鼓励、限制、禁止的行业和产品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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