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废水的,应当符合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废水的,应当符合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