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市严格控制有毒污染物的排放。
有毒污染物的名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水污染物的毒性、持久性、对人体健康和生物影响的性质和程度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有毒污染物的名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水污染物的毒性、持久性、对人体健康和生物影响的性质和程度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