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非河湖工程及相关设施不符合河湖保护管理标准规范,且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及时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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