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水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