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在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违法情形且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机械设备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