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9-07-26 共 4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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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湖保护和管理,保持河湖水域面积,改善水生态和水环境,保障河湖防洪、供水功能,维护河湖健康,促进经济社会... 第二条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塘坝、人工水道工程设施及其水体(以下统称河湖)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河湖保护管理坚持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科学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河湖的规划、建设、治理应当维护古都风... 第四条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湖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河湖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河湖公共基础... 第五条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本市与相关省市建立健全河湖保护管理协作机制,加强河湖保护管理的统筹协调。 第六条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本市河湖保护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河湖保护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 第七条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本市河湖保护管理实行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河湖保护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 第八条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河湖治理、养护、保护管理标准、规范和规程,建立河湖保护监督管理体系,对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 第九条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公园、能源、电力、旅游、院校等单位管理的湖泊,由其负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落实河湖管护责任,并报水... 第十条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河湖保护管理领域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高河湖保护管理的精细化、智能化水平。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管理

第十一条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管理 第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市河湖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 第十二条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管理 第十二条 河湖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应当包括河湖现状分析,防洪标准及除涝、排水要求,河湖开发利用原则、水功能区划及水... 第十三条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管理 第十三条 河湖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应当结合城乡发展的需要,坚持以人为本、人水和谐的理念,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统筹协调... 第十四条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管理 第十四条 河湖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应当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海河流域综合规划,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 第十五条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管理 第十五条 河湖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是河湖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的依据。编制区域发展规划、新城和重点发展区规划以及重... 第十六条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管理 第十六条 在河湖上建设水工程的,必须符合所在流域的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 修建水库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经...

第三章 河湖工程保护与管理

第十七条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湖工程保护与管理 第十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湖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要求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水库、塘坝、人工水... 第十八条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湖工程保护与管理 第十八条 市和区管理河湖的管理范围、保护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提出方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同... 第十九条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湖工程保护与管理 第十九条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损毁堤防、护岸、闸坝... 第二十条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湖工程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 在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的,必须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按...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湖工程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河湖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湖的各类工程和在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修建...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湖工程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市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占用河湖工程设施和水域等补偿制度。 在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经批准的建设...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湖工程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依法修建的非河湖工程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湖工程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制定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河道、水域及桥、闸等水工...

第四章 河湖水环境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湖水环境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湖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开展河湖综合治理和水网建设,修复水体生态功能,提...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湖水环境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河湖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确定本市重点河段和重点湖泊生态环境用水量...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湖水环境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向河湖排水的,入河水体水质应当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湖水环境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需要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水口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排水...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湖水环境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市建立河湖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湖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 第三十条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湖水环境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条 本市建立河湖断面考核制度,严格落实流域统一管理下的河湖保护属地管理责任。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湖水环境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洗刷车辆或者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容器,实施毒鱼、炸鱼、电鱼、设置拦河...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湖水环境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护饮用水源安全和人身安全的要求,依法划定...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湖水环境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利用河湖开办旅游项目或者从事其他利用活动的,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保证河湖工程、行洪、河湖生...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湖水环境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在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从事种植业的,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精准施药、病虫害...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湖水环境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按照本市环境卫生责任制执行。 各责任单位应当落实河湖环...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湖水环境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河湖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应当进行绿化,建设滨河绿化带、绿色步道和亲水健...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湖水环境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河湖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制定河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河湖发生突发事件时,河湖管理机构应...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湖水环境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河湖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的途径和方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五项和第六项、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依照水、防洪、水污染... 第四十条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开工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非河湖工程及相关设施不符合河湖保护管理标准规范,且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及...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毁坏或者拆除保护名录中的河道、水域和水工建筑物、构筑物、遗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水口的,由...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开展水上旅游项目或者其他利用活动时使用以柴油、汽油为动力的游船的,由水行政...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在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河湖保护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追究该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24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