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湖水环境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湖水环境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按照本市环境卫生责任制执行。各责任单位应当落实河湖环境卫生责任,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