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湖水环境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湖水环境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河湖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制定河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河湖发生突发事件时,河湖管理机构应当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告知受影响的单位和公众,同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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