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湖水环境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湖水环境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河湖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的途径和方式,并为举报人保密。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收到举报应当登记、及时核实处理,并定期公布处理结果。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收到举报应当登记、及时核实处理,并定期公布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