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五项和第六项、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依照水、防洪、水污染防治、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