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湖水环境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湖水环境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河湖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应当进行绿化,建设滨河绿化带、绿色步道和亲水健身休闲设施。
河湖沿岸的绿化、岸坡及河底防护应当按照河湖功能、生态和环保景观要求及绿化技术标准,进行统一规划、设计。
河湖管理范围的绿化及其管理维护由河湖管理机构负责;河湖保护范围的绿化及其管理维护分别由园林绿化、公路、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的抚育、更新和维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