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湖水环境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湖水环境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利用河湖开办旅游项目或者从事其他利用活动的,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保证河湖工程、行洪、河湖生态环境、水体、水质的安全,不得使用以柴油、汽油为动力的游船。
利用河湖开办旅游项目或者从事其他利用活动的,必须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