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湖水环境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湖水环境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洗刷车辆或者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容器,实施毒鱼、炸鱼、电鱼、设置拦河渔具活动,使用对河湖水体有害的鱼药和高毒、高残留的农药,开办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摊点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在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禁止倾倒、堆放、掩埋、弃置垃圾渣土和其他废弃物。
在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禁止倾倒、堆放、掩埋、弃置垃圾渣土和其他废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