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湖水环境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条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湖水环境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条 本市建立河湖断面考核制度,严格落实流域统一管理下的河湖保护属地管理责任。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对河湖水质实施动态监测,定期公布水质监测结果。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对河湖水质实施动态监测,定期公布水质监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