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湖水环境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湖水环境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需要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水口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地区,不得设置排污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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