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湖水环境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湖水环境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河湖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确定本市重点河段和重点湖泊生态环境用水量,提出具体生态环境用水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河湖生态环境用水应当充分利用雨水和再生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