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湖工程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湖工程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制定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河道、水域及桥、闸等水工建筑物、构筑物和遗址保护名录,明确保护范围和标准,建立相关档案;对河湖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挖掘、整理,保护和弘扬河湖文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拆除列入保护名录中的水工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遗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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