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湖工程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湖工程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依法修建的非河湖工程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运行安全。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河湖保护管理标准规范的,责令及时改正。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河湖保护管理标准规范的,责令及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