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河湖治理、养护、保护管理标准、规范和规程,建立河湖保护监督管理体系,对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完善监测预警管理制度,组织水文机构对河湖水量、水质定期进行监测,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履行河湖保护管理的执法职责。
市和区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规划国土、城市管理、园林绿化、农业、工商、公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文物、文化、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湖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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