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公园、能源、电力、旅游、院校等单位管理的湖泊,由其负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落实河湖管护责任,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