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管理

第十一条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管理 第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市河湖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全市河湖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以及相关要求,编制永定河、北运河、潮白河等跨区重要水系的流域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经批准的流域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由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全市河湖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和所处水系的流域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按照管辖权限组织编制本区河湖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按照管辖权限组织编制本乡、镇河湖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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